根据《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宁委发〔2020〕4号)第七条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纳税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享受房产税困难减免(以下简称“困难减免”):
(一)国有企业出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给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且房租收取实行“一免两减半”(指免收1个月房租、减半收取2个月房租)的,根据实际收取的房租收入减免房产税;
(二)其他非国有单位、企业和个人出租非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给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且房租收取比照国有企业“一免两减半”的,房产税减免参照上述第一条第(一)款执行。
二、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纳税人享受困难减免采取“申报享受,一次性办理”的简易办理流程。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减免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减免,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三、纳税人对困难减免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税务机关将依法依规对困难减免进行后续管理。
四、本细则由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五、本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期暂定为南京市疫情期间(含疫情结束当月),疫情结束具体日期以南京市人民政府对外发布的信息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2020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