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提前下达财政援企资金实施细则

发布于:2020-02-14    来源:宁财企〔2020〕47号

为支持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宁委发〔2020〕4号)中提前下达财政援企资金要求和市级相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提前下达财政援企资金”包括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文化旅游、商贸服务、开放型经济、科技人才、工业和信息化、农业等各类涉企专项资金。

第二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各涉企资金主管部门在年初专项资金预算额度内,优化调整支出方向,明确支出重点,并向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旅游、餐饮、住宿、批零、文娱、交通、物流以及外贸等中小微企业倾斜,尽快明确企业申报条件、标准,抓紧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三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预算资金安排和资金拨付,会同主管部门优化政策措施,对相关专项资金支出进度进行督促考核。

第四条  加快各类涉企专项资金拨付进度。上半年安排的涉企资金要在一季度拨付到位,未拨付的资金一律收回由市统筹使用。

(一)对按上年实绩实行事后奖补的资金,在一季度全部下达到企业;

(二)对当年项目当年拨付的补助资金,采取缩短兑现周期方式,按季度分段兑现;

(三)对扶持项目前期投入大,按计划实施,验收标准明确的项目奖补资金,采取一季度先预拨部分资金、项目完成后再拨付剩余资金方式。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服务行业的中小微企业,采取更加有效措施,尽快下达资金。

第五条  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优化调整后政策,及时完善涉企专项资金申报办法和具体项目申报指南,明确扶持范围、条件、标准以及时间节点和部门联系人。2月底前主管部门公布申报文件,组织项目申报,受理企业申请,3月底前完成审核流程、资金拨付到位。

第六条  各主管部门要统筹兼顾、精准施策、注重绩效,明确援企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跟踪和绩效自评价,该项工作纳入对部门整体绩效评价的重点内容加以考核。援企政策调整和资金安排要按照相关要求,统一研究、集体决策,确保资金规范操作、安全合规。

第七条  申报专项资金企业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提供相应的信用承诺书,资金合规使用,专款专用。

第八条  市财政部门对各主管部门涉企专项资金支出进度进行按月统计和考核,并实时上报资金拨付使用情况。

第九条  各涉企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预算法》、《公务员法》、《国家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底。


南京市财政局

2020-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