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关于小微企业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实施细则

发布于:2020-02-14    来源:宁财金〔2020〕46号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宁委发〔2020〕4号)中关于对企业贷款贴息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贴息对象及标准

在我市生产经营并纳税的小微企业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在2020年2月1日-4月30日之间向银行申请并取得的新增流动资金贷款,按年化利率1%给予企业3个月贷款贴息。

二、申请条件

1、小微企业:

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以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名义为本企业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参照执行。

小微企业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以贷款审批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2、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由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以公布名单为准。

三、办理流程

1、贴息申报主体

上述企业作为贷款贴息的申报主体,由银行代为统一申报办理。银行应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统一负责提供企业新增贷款贴息资料(表格附后),由市财政局负责审核。

2、兑现方式和兑现时间

市财政局对银行提供的企业新增贷款贴息资料进行审核后,将3个月贷款贴息资金一次性拨付给银行,由银行拨付到相关企业结算账户。

企业当月新增贷款贴息相关资料由银行次月上旬报送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及时审核结算给银行并转付到相关企业。对企业随借随还的贷款业务,于三个月后清算兑现贴息。

四、其他内容

1、相关银行应落实银发〔2020〕29号文件精神,适当下调小微企业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利率,不得因为财政贴息而提高企业贷款利率。不得断贷、抽贷、压贷。

2、相关银行应严格按照本细则规定,如实报送企业贷款资料,及时将贴息资金拨付到相关企业。相关企业应如实申报贷款,不得将流动资金贷款挪作他用。

3、加强监督检查,严肃财经纪律。为确保贴息资金的合规合法规范使用,市财政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对政策兑现工作实施监管,严格审核。相关企业获取的贴息资金明细情况将按月在南京市财政局官网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弄虚作假的银行和企业,一经查实,将追回骗取的专项资金,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其失信行为在“信用南京”网站公示。

4、相关银行收到本细则后请及时和南京市财政局联系。南京市财政局联系人:楚南平;联系电话:51808722;手机:13776643288;邮箱:nt940408@163.com。

南京市财政局

2020-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