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宁委发〔2020〕4号)文件精神,优化政务服务,促进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对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南京市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中小微企业的界定按照工信部等四部门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
二、实施领域
(一)因疫情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企业合同违约领域。
(二)因疫情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企业金融债务违约领域。
(三)因疫情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企业经营困难,未及时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领域。
(四)因疫情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领域。
(五)因疫情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失信行为的其他领域。
三、豁免条件
(一)企业失信行为因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的不可抗力因素产生。
(二)企业失信行为轻微偶发,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和较大潜在风险。
四、实施措施
对满足上述豁免条件的中小微企业,采取以下豁免措施:
(一)满足豁免条件的失信行为不纳入失信记录。
(二)满足豁免条件的失信行为不实施信用惩戒。
五、实施分工
(一)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在企业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充分考虑疫情引发的不可抗力因素,加大调解力度。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因疫情影响造成短期资金困难而无履行能力的中小微企业,要严格审慎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可适当设置一定宽限期,积极引导当事人协商,达成暂缓履行或分期履行等和解协议。
(二)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指导协调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到期未能偿还金融债务进行协商,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的贷款进行展期或续贷。根据信贷调整情况,报送相关的企业信用记录。
(三)税务部门对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未及时纳税的中小微企业,可依规定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对满足豁免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不纳入失信主体名单。
(四)人社部门对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未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可依规定申请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满足豁免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不纳入失信主体名单。
(五)其他主管部门对因受疫情影响而产生失信行为的中小微企业适当延长整改期,对满足豁免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不纳入失信主体名单。
(六)各相关部门在本实施细则实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定完成本部门的受疫情影响可豁免失信行为清单,并在“信用南京”网站公布。
六、异议申请
中小微企业符合上述豁免条件的失信行为被纳入失信记录的,可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作出异议标注,并向失信记录提供单位进行核查。对于核查确实满足豁免条件的,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
失信记录提供单位应当在收到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转来的异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进行反馈。
七、实施期限
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底(因疫情应急响应结束等原因,政策措施不再有必要性的自动失效),国家、省、市和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遵照执行。
南京市发改委(市信用办)
2020-02-14